新居民小区秩序构建初探
进入新世纪,在社会转型加速和城市化浪潮席卷的双重作用下,我国传统居民小区秩序受到了巨大的冲击,特别是随着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农村进城人口剧增和一片片封闭型的商住小区拔地而起,居民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展现出全新的图谱。应当肯定,我国居民小区日新月异的变迁,由此带来居民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变化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缩影。然而,应当清醒地看到,在国际化、城市化、市场化和信息化的助推下,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构建起来的居民小区秩序,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居民小区居民共同生活体的生活需求。因此,在实现社区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新居民小区秩序的建构。
一、新居民小区秩序构建是社区治理的紧迫任务
新居民小区,是指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社区内新建成的相对独立的居民生活共同体。它有典型形态和非典型形态两种。典型形态表现为,在旧城改造和城市化进程中建造的封闭型住宅小区。非典型形态表现为,若干幢甚至十几幢不封闭居民住宅楼,由于区域与住宅的特点,在客观上和居民心理上形成的一个相邻关系格外密切的整体。一般来说,居民小区是城市法定社区(指政府通过一定的程序,在居民聚居区域组建的社区。目前许多城市将一个或者若干个居委会合并组成的社区,就属于法定社区)组成部分。但是,有的大型封闭住宅小区,本身就形成一个社区。
新居民小区有地域、人群、物质和文化等四个要素构成。地域,是指新居民小区占有一定的面积。人群,是指小区内生活着一定数量的居民。物质,是指住宅、小区道路和生活配套的公共设施等。文化,是指具有初始形态的行为规范、组织管理机构和小区意识。新居民小区是我国现代化、市场化和城市化进程中衍生的特有居住形态。它有“新异浅”的特点。新,是指小区的房产新,居民新。异,是指小区居民的政治、经济、文化、财产、信仰差异性大。浅,是指小区文化积淀浅。
依法治理是社区治理现代化的根本要求。良好的秩序既是治理的结果,也是治理的前提。秩序是指有条理、不混乱和有先后、不颠倒的状态,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作为社会秩序组成部分的社区秩序,是指由一定强制和非强制的规则维系着居民,在社区生活共同体中具有相对稳定的关系模式、结构和状态。新居民小区由于其“新浅异”的特点,造成小区缺乏系统的公共行为规范,居民权利义务易错位,关系不畅,矛盾多发。新居民小区在大中城市中比重起来越大。在前几年摊大饼式的城市化建设中,有不少城市新居民小区的规模、数量超过老居民小区。调查显示,新居民小区秩序缺失而引发的问题,已经愈演愈烈,不断涌现匪夷所思的现象。比如把公共绿地变为私家停车场、物业公司与业主矛盾动用武力、公共事务决策无人参与投票、宠物狗有模有样地享有居民才能享用的公共设施等。令人担心的是,这种失序状态,不仅正以惊人的速度漫延,而且一旦发生纠纷,就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谁也说服不了谁,僵持与矛盾长期累积,必将衍生出社会恶性矛盾。
综上所述,新居民小区一是数量庞大,二是缺乏系统秩序,三是矛盾突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从构建小区秩序破题。
二、构建新居民小区秩序的重点内容
新居民小区作为特定居民的生活共同体,其秩序具有社会秩序的一般属性,又有其特殊性。从广义上讲小区秩序是社会自治的范畴。居民小区秩序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1)外植性强。新居民小区没有旧的秩序传承,是在一张全新的白纸上描绘图画,又是在居民陆续入住的状态下形成,前期必然要移植其它社区适用的秩序。(2)内容以民事活动和邻里关系调整为主。(3)公权力介入的有限性。(4)主流道德和公序良俗具有支配作用。(5)约定俗成的秩序占有相当的比重,具有区域性特点。随着社会转型带来的突出社会问题和矛盾沉淀在基层,新居民小区的公共事务和邻里关系也变得日益复杂,不同小区之间,因为地理位置、居民状况、文化传统等因素的不同,需要规范的公共事务和公共行为也不同,所构建的秩序内容也不同。我们认为,构建新居民小区秩序要在五个方面着力。
一是在公共事务方面,要构建决策、管理、评估、异议和救济秩序。小区公共事务,是指事务的结果与每个居民权益享有和义务履行息息相关的事项,诸如物业公司选择、维修基金使用、公有财产管理、停车管理、小区与外部关系等。小区公共事务从法理上讲,还是属于民事权益的范围。为了防止多数居民对少数居民权利的不当处置,应当设置异议和救济程序。
二是在小区组织建设方面,重点需构建业委会组建和运行程序。国家、市场和社会良好关系建立,必将推动小区居民组织的出现,随之而来的也必须建立居民小区社团程序。但是,当前最重要的是要构建业委会组建和运行程序。业委会是小区居民最重要且为法律法规认可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机构。近20年来,虽然国家和各省都制定了不少小区业委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从一定意义上讲规范了业委会产生和工作秩序。然而,其中有不少规定在现实中或不能实施,或实施过程中走样。所以,居民小区应当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细化业委会组建和运行程序。在组建业委会方面,重点要解决筹备组成立、候选人提名、正式候选人确定和选举监督等程序。在运行方面,重点要确定业委会履职程序,确定业委会议程和讨论结果公示程序,确定业委会讨论那些事项必须召开听证会程序,确定不称职业委会委员退出程序等。
三是相邻关系方面,重点要构建小区经营、公共活动和停车管理秩序。有不少居民小区内有五小商店(小饭店、小食杂店、小五金店、小理发美容店、小超市)。五小商店在为居民提供生活便利的同时,也会或多或少带来影响居民日常生活诸如环境卫生等问题,需要用秩序来规范。新建小区配套活动场所多,文体活动比较频繁,特别是晚上、周末、节假日的文化活动,会直接影响居民的生活起居,如何平衡小区文体活动与居民休息之间的关系,需要用程序来规范。有车族停车问题,是困扰众多小区居民的重要问题。小区公共场地,那些能停车那些不能停车,停车收费和收费的归属等问题,都必须用程序来规范。
四是生活环境方面,重点是构建卫生、环保和安全工作秩序。优美的生活环境,是保证居民身心健康、工作与生活舒适的重要条件。随着环保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和居民对高品质生活环境的追求,小区环保与卫生整洁度成为居民关注的焦点。新小区居民异质性大,在环保与卫生方面,客观上形成需求的层次性,由此常常引发争议与冲突,需要用秩序规范。
五是调节关系方面,重点是构建权益享有、表达、协调、救济和义务履行的秩序。小区居民人人都有居住权益、财产权益、自由言论权益、参与小区管理决策权益等。权益的享有,必须有边界,也必须与义务履行形成有机统一。当前,不少新居民小区居民,只要权益,不履行义务的情况比较普遍。比如长期不交物业费、乱停车、活动扰民和庞物滥养等。
三、构建新居民小区秩序的现实路径
(一)坚持软法为主硬法为辅。所谓软法,是指来自小区内部,借助舆论、道德等社会影响力来实现的自律与互律的规范。所谓硬法,是指来自小区外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或认可的,依靠公权力保障实施的规范。新居民小区秩序作为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自然要有国家强制力的介入。但是,新居民小区秩序属于自治的范畴,且其牵涉的大多数是居民生活相当繁烦的事务。法律、法规既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对具有自治性质的小区秩序作出全面规范。同时,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着滞后性。需要法律法规规定的秩序,立法机关一时无法制定,留下法律法规空白。此种情形下,与社会其它方面秩序构建相比,居民小区秩序的构建,在相当长的阶段将出现“软秩序”为主导的路径。小区居民经过特定的程序,可以创制秩序,由小区居民的共同意志而制定出来的秩序,会更接地气、更加契合小区实际,更能够被社区居民所接受,从而能够更有效地解决小区失序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小区“软秩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与法律法规构成一个软硬结合小区秩序体系。
(二)加强法律法规的立废释工作。诚然,小区软秩序在调整居民之间公共行为与公共事务管理中,可以发挥主导的作用。但是,一些超越自治范畴的事项,还有在自治之外的争端解决与救济,都需要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因此,制定必要的居民小区秩序的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涉及居民小区秩序的法律法规存在“少后虚”的问题。少,主要是数量少。后,主要指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滞后的问题。虚,主要是指法律规范操作性不够强。解决上述问题,一是要加强适合市场经济的社区管理与服务的立法工作。对那些易发争端社区软法无力调整的事项,比如对楼宇结构外观变化、住宅电梯安全管理等,列入立法范围。对那些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过份强调公权力作用的法律法规要坚决地废除。对那些适应小区发展变化的法律法规,由有权机关及时作适用性的解释,比如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三)明晰政府权力边界培育社区自治力。随着全面改革的深化,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必然进一步理顺,政府对社区所有直接管控的手段必将大幅度减少,更多的是靠社区主体之间良性互动的机制来治理社区。但是,在从传统的社区治理向现代治理转型中,政府究竟在那些方面退出,尚未形成共识,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明晰、来规范、来引导。在小区治理场里,政府公权力与居民的自治力的客体是确定的。公权力介入的少,就意味着居民自治力的权重就加大。所以,法律法规在明晰政府权力边界的同时,可以给予居民自治力的一揽子授权。
(四)培育社区贤达营造良好氛围。如上所述,软秩序在社区公共行为和公共事务管理中占主导地位。软秩序的实施,主要依靠舆论、道德和示范的力量。在中国优良传统文化与社区治理实践中,社会贤达运用文化、道德和率先垂范的力量助推社区治理的成功案例比比皆是。新时期小区秩序构建与实施,应当充分发挥社区贤达的作用。新时期社区贤达,是指具有强烈的社区共同体建设的责任感,模范遵守社区法律法规和社会规则,敢于并善于投身社区公共行为与公共事务的协商调节,在居民中有良好的口碑和影响力的社区居民。
(五)创新社区党建增强党在社区的影响力。党的领导和党的作用,是社区治理现代化必不可少的保障。党如何加强和善于领导社区治理,却有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研究探讨。创新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途径。党的领导通过路线方针政策领导,通过党员的示范作用领导等一般原则,都适应社区治理现代化。但是,党的领导对社区最经常最有效的是通过社区居民党员的示范作用来体现。因此,改革党对社区治理的领导要把重点放在社区党员居民身上找动力。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在推动在职党员回住所地社区带头建设共同家园的做法,值得总结和推广。
(六)充分发挥司法对小区秩序实施的保障作用。小区秩序构建,目的在于实施。目前小区秩序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单靠居民自觉程度决定的问题。对不遵守秩序的,小区居民是束手无策。比如对不缴纳物业费的,伤害邻里行为和违反业委会选举程序的处理等。调查中我们也发现有的小区对这类行为,曾经向法院请求司法裁决。但通常不受理。小区大量事务属民法调整范围,都是司法机关可管辖的。根据民法原理,只要是民事关系诉讼的法院都必须受理,作出裁决。因此,必须积极推进司法机关救济小区秩序构建和实施的力度,决不能让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影响居民小区的和谐生活。
作者简介
薛 东 福建省社会建设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福建日报经济文教部主任、高级编辑
高 鸿 福建省社会建设研究会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