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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与个体责任

发布时间:2018-07-31     来源:作者:许斗斗     

一、基层民主

1、“基层民主”重新被关注的时代背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提出。

自从党中央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就意味这,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由原来的管理模式向治理模式的转变。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在总结十八大以来过去五年的工作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全上海发展活力和创新活力明显增强。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发展,党内民主更加广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全面展开”。同时,在提出工作中存在许多不足与面临困难和挑战时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依然复杂。”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在此,中国式民主问题应该得到进一步重视。基层协商民主模式(中国的民主政治)再次被提出、被关注,并得到新的阐释和新的运作。

什么是“民主”。“民主”一词源于古希腊,16世纪由法语“demorcratie”引入英语,基本含义为demos(人民)和kratos(统治或权力),其词源学含义是“人民的统治”或“人民享有权力”。在西方民主理论中,民主类型很多,二战之后,自由民主成为主导的形式,其中自由竞争选举(以自由选举、竞争性的政党政治、舆论自由和分权制衡为核心的票决民主)视为制度民主的分水岭。竞争民主作为一种个政治主体依造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通过选举、竞选、投票、公决等竞争性方式参与公共事务的民主形式,但其高昂的竞争成本、激烈的竞争形式容易造成严重的社会撕裂对抗,同时又使强调“选票才是硬道理”的竞争民主陷入“程序民主”的“假民主”模式。

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西方“民主模式”的强力攻势下,我们该如何巩固、完善、保障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十九大报告指出:“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我国协商民主的特有形式有: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十九大报告)。当前学界越来越重视对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探讨,虽然学界对协商民主的理解有差异,但一般都认为,其核心与关键在于协商,是国家和社会的各主体通过对话、讨论、辩论等方式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是一个国家通过相互协商机制维护着稳定与平衡,以此促进民主政治的进步。与竞争民主相比,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在于:1、协商民主最大限度地促进决策的合法性,获得政策对象的广泛认同与支持;2、协商民主能够有效地避免过度和不正当竞争导致的社会分裂与对抗;3、协商民主可以制约竞争民主无法解决的行政权力膨胀问题;4、协商民主能够使社会共识最大化,避免因政党利益差别而利用程序规则拖延和规避决策,提高效率,降低时间成本。(即集中力量办大事)

因此,协商民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2007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明确指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和广度”。)正如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指出的:“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郭文亮等《中国民主政治发展新探索》,《学术研究》2014、3)

基层民主的实质就是基层协商民主,通过基层民众的广泛参与和协商,保证并实现广大民众对个体、集体、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关心和决策的参与,表达民众的意志。这也是今天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模式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2、民主的前提:主体意识的生成与培养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国家从管理体系向治理体系的转变。

1)国家在本质上具有管理功能。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也明确指出:“国家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第186-187页;第190页);可见,恩格斯认为,国家,一方面,从产生的角度上说,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因而具有强烈的阶级镇压与阶级统治之目的;另一方面,从功能上看,它具有维护统治、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管理力量,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尽管它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利益,但这种功能却是任何阶级社会都具有的。在阶级消亡之后,这种具有阶级性质的国家功能将被更多的管理功能所替代。

2)“治理体系”需要主体意识的生成与培养。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曾提出“实体即主体”的思想,他说:“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当然,实体也并非简单而自然地就成为主体,“活的实体,只当它是建立自身的运动时,或者说,只当它是自身转化与其自己之间的中介时,它才真正是个现实的存在,或换个说法也一样,它这个存在才真正是主体。”就个人而言,“否定”这个“自身的运动”绝对不是生理学意义上的成长,而是哲学理性意义上的扬弃和发展。黑格尔举例道,“诚然,胎儿自在地是人,但并非自为地是人;只有作为有教养的理性,它才是自为的人,而有教养的理性使自己成为自己自在地是的那个东西。这才是理性的现实。”在《法哲学原理》的“第二篇道德”中,黑格尔就有教养的自为的人又指出,“未受教养的人在一切事情中听从暴力和自然因素的支配,小孩子不具有道德的意志,而只听其父母摆布,但是有教养的和能内省的人,希求他本身体现在他所做的一切事情中。”可见,在黑格尔看来,有教养的人就是有独立主见和能内省与反思的人,是能够自觉依从内在自由的、有道德意志的人,这就是主体。

3)主体就是有道德感和责任意识的人。黑格尔强调主体是以道德意志和独立主见为特征的,但是道德意志和独立主见毕竟是主观的、内在的,需要通过外在的行为来表现,因此在《法哲学原理》“道德”篇中,黑格尔谈论了“行为”问题,从中引申出对“责任”的讨论。他指出: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行动使目前的定在发生某种变化,由于变化了的定在带有‘我的东西’这一抽象谓语,所以意志一般说来对其行动是有责任的。”简言之,由于行动给对象带来了某些变化,因此行动者在道德意志上就应该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西方民主模式的批判

1、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美国政治制度的衰败》(《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4、5)指出美国政治中出现了三个问题:

第一,相对于其他自由民主国家,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包括两大政党所起的作用)一直在美国政府中发挥巨大作用,其代价是侵蚀行政权力。久而久之,通过司法手段解决行政问题就变得非常昂贵和低效;

第二,利益集团的膨胀和游说集团的影响不仅扭曲了民主过程,而且破坏了政府有效的运作能力;

第三,在联邦政府内政见不同、思想对立的情况下,最初目的是防止出现过于强大的行政权力的美国权力制衡制度,已经变成一种否决政治。决策系统漏洞太多——民主过头,造成大量政治行为体可以用各种手段阻挠公共政策调整。

司法和立法机构逐渐攫取了许多应由行政机关行使的职能,使政府整体的运行既不连贯又无效率。行政职能的司法化,导致诉讼成本剧增、决策缓慢和法律实施极不连贯。

可见,“民主不一定就是好东西”,它一方面造成了部分权力(如司法权)的扩大,另一方面带来行政执行的效率低下、成本增加。

2、民主的模式应该与本国的文化相结合,民主模式是文化的表现。十九大报告指出:“世界是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政治制度不能脱离特定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评判,不能定于一尊,不能生搬硬套外国政治制度模式。”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民主,自认为是“普世价值”,全球推广,其后果是带来世界动荡,其实质是一种话语霸权。多元文化必然带来多种民主模式。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民主”模式。

三、主体责任

十九大报告强调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强调“民主”和“人民当家作主”,这其中都包含着广大人民群众在民主实践中如何担当“责任”问题,十九大报告中也多次提到“工作责任制”“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讲责任”,“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制”等等,可见,“责任”问题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1、主体包含责任。黑格尔认为,主体是以道德意志和独立主见为特征的,他的行为就包含着“责任”。人的责任与其行动有关,其前提是:第一,责任与行动的意志有关,即与行动的意志自由和意志认知的范围有关。第二,责任与行动的后果有关。责任是对最初的可以预见的行动后果负责。黑格尔的责任观可以转述为:行动者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在自己所知的条件下和能够预知其后果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行动,并对这种行动的种种后果(包括过错的后果)承担责任。

2、责任的多样性。德国学者奥特弗利德.赫费在《作为现代化之代价的道德》中认为,责任有三重含义:包含着对行为后果的负责,对行为的质疑和辩护,对行为后果过失的处罚;并且认为“三个含义中的每一个都由自身指向别人的含义。”这三种责任都是主体指向客体和他者,但笔者以为,其实它们同样应该是主体指向自身,或对自身应具有的道德追究和审视。这种主体既对对象客体,又对主体自身的进行责任追究,这是国家治理中人民应该承担的主体责任,实现主体自身在国家治理中的价值担当。

具体而言,民众在参与各项社会治理中,需要有四个方面的责任意识:

第一,主体对自身的责任,即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时,从自身的角度出发,维护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这方面会是大家不自觉地、首先考虑的方面,这是必要的)

第二,主体对他人的责任,即主体不仅考虑自己,还要考虑他人,维护他人的权利和义务,他人也是另一个独立的主体,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第三,主体对社会的责任,即主体必须考虑到全社会、全体人民共同的利益。我们大家是利益共同体、是社会生活共同体。应该维护全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四,主体对国家的责任,即主体必须考虑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国家不是一个抽象的“虚幻的共同体”,而是一个民族的象征,是全民族利益的集中体现。国家是一个民族精神、发展理念的集中体现。黑格尔指出:“一个民族最初还不是一个国家。一个家庭、游牧民、部落、群体等等向国家状态过渡,一般说来,就是理念采取民族形式的实在化。”(转引[德]亨利希.库诺《马克思的历史、社会和国家学说》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就个体责任而言,首先,我们应该倡导个人的行为(选择)要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负责,消除利己主义,从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着眼;其次,我们要对自己在执行国家意志、政策时的整个行为后果负责,对贯彻国家政策的整个过程负责,对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时出现的问题予以奖赏和问责直至处罚;最后,我们要对国家的各项政策及其措施的后果予以关注和问责,对如何贯彻该政策及其过程予以质疑和问责,对该政策及其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予以监督、追究、问责直至处罚,对出现的良好效益予以鼓励、点赞和奖赏。

总之,当前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就是要求广大人民群众以主体身份共同参与国家、政府的治理和监督,使每个环节都有群众有序参与,让群众监督和评议,以此真正体现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丰富内涵,真正体现与剥削阶级本质不同的国家管理模式。而基础民主协商,是体现国家治理体现现代化的重要表现,就是要求广大人民群众以主体身份、以负责任的态度参与政治活动、公共决策活动。

基础协商民主需要主体意识,核心就是需要责任意识。

3、民主与责任的关系。民主包含责任。责任体现在民主的原则上,民主的各种原则都是自然的一种表现。没有责任的民主不仅不能形成最终的决策,而且会践踏民主本身,根本上是假民主。如果广大“民众”没有责任意识,是不能形成“主见”。因此,民主的统一原则是责任。







作者简介:

许斗斗: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